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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稍長,請耐心看完。看完應該具有啟發性,對於化石您也會有自己的想法。

被誤解的化石

2010-9-9

前幾天看到一則報導,大陸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原則上通過《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修改後將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看了這則報導之後,頗有感慨;美國國會多年以來,也曾經很多次試圖立法保護古生物化石,但是至今爭論未止,也都沒有(不敢)通過,故此,在此小的我不敢、也不能說化石法,只能寫一些大家常見對於化石的誤解,紓解一下情緒;到底化石的採集和蒐藏是破壞環境?或是搶救珍貴地科知識的載體呢?這個問題一直是全球各地熱門的爭論,不妨平心靜氣稍微探討一下。


「考古學家」發現新化石?

迷思:發現化石者稱之為考古學家;事實:有很多人常常把(人類)考古學 (Anthropology) 與古生物學 (Paleontology) 搞混在一起,比方說,報紙上常常出現「某某考古學家發現某某恐龍」等報導,其實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讓人感覺好像吃進了死蒼蠅;千拜託萬拜託啦,記者們,恭請你們先把這兩個名詞搞清楚再下筆好嗎?你們都上過大學,這種基本常識應該有,請不要再把馮京當馬涼誤導社會正聽下去。
人類考古學和古生物學,兩者大大不相同;我們玩石家,勉強還可以稱為業餘古生物學愛好者,但絕對不是考古學家,因為考古學研究探討的對象是以我們人類這個「生物種」為主,其時間範圍也限於從人類出現之後的這段時間,其中比較古遠的部份和古生物學重疊,而比較靠近現在的這一部份,古生物學根本不去碰;依照現在分子時鐘的研究,最早的猿人(原人),大約只有六、七百萬年,而古生物學則從更久遠到約35億年前生命出現於地球開始,一直到上次冰河期結束(約一萬年前),古生物學所探討的對象,古人類只不過是無法計數生物種當中的極少數幾個生物人種而已,還有更多更多的其它生物種,包括動物界、植物界、和微生物界的無數生物,都是古生物研究探討的對象。

 

古生物學也被稱之為「通道科學(Gateway Science)」,因為它通常是人們親手接觸的第一個經驗,美國建國元勳湯馬斯·傑佛孫就是一個業餘的古生物學家,擁有很多從公有地採集的化石,在他家裡展示,我們需要更多像他這種有理智好奇心的國民。


化石很稀罕嗎?

迷思:化石很稀少罕見;事實:化石,甚至即便脊椎動物化石,數量非常非常的多,多到難以置信;以美國為例:美國西懷俄明州學院地質學家查理·樂幅 (Dr. Charles Love) 博士說:「懷俄明州以出土魚化石文明全球有半英哩厚的綠河地層中,含有120億隻脊椎動物的魚化石,這個數量,可以給這個行星上每個活著的人二隻魚化石」;再舉一例,在內布拉斯加州的土地裡,依照內布拉斯加州立大學古脊椎動物學系的估計,每一平方英哩的地下,就有3,000隻猛獁象;以台灣來說,苗栗白沙屯的貝類和海相化石,多到走路不踩到都很困難,再看看新竹關西,或任何水泥場所開採的石灰岩,說它們裡面完全沒有化石,那才是很無知的怪事呢!
以上順手拈來的例子,還都只是肉眼可見、所謂巨體化石(Macro Fossil)的數量龐大,而那些需要用顯微鏡、甚至電子顯微鏡才看得到的顯微化石(Micro Fossil)的數量,更是無法計算天文數字;小聲地說一聲,用來作水泥原料的石灰岩,就是古代微生物屍體沈澱的化石啊!還有,我們每天所燒的煤和石油,也都是化石啊!這些古生物化石的數量,有多少啊?
因此,說化石很稀罕,根本就是胡說八道教育系統所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無知又兼不衛生的老師們,你們誤人子弟,該下第幾層地獄?

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嗎?

迷思:化石是古代已經滅絕生物的遺留物,無法再生;事實:很多人直覺上會認為化石除了稀少之外(此誤解前面已經破解了,事實上化石的數量無限),更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不像蔬菜,吃光了還可以再種就有,因此它們當然很珍貴,記錄著地球寶貴的資訊,而必須由國家設立嚴格的法律來保護,禁止一般被認為無知的老百姓隨便去亂撿亂採,破壞了珍貴的學術資源。
從表面上來看,這些帶著無知和偏激環保口氣的看法和說詞,好像沒錯,可是實際上果真如此嗎?真正的環境保護,如果要如此偏激的話,世界上就沒有人可以活得下去,因為人只要活著,就會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比方說,現代的房子是用水泥蓋的,水泥是從石灰岩來的,石灰岩又是古代生物所遺留形成的--換句話說,用水泥蓋一間房子本身,就是毀損了不知道多少噸“珍貴”化石的結果,住房子的人,夭壽啊!我們可以這麼說嗎?若要走極端的環保,我們都不能住水泥房子了!

化石是可再生的資源--科學家們說化石絕對是可再生的資源,而非一般人所認為的“不可再生資源”;以現在活在地球上的人為例,當今世界人口有60+億,100年後,這些人到那裡去了?都死了,成為60+億個屍體;依照生物變成化石的估計比例來說,每1萬個生物個體有一個可能形成化石,即便用10萬分之一的比率變成化石,那麼,一萬年後我們這些當下還活著、包括剛剛出生的小娃娃,變成人化石的數量會有多少?60,000+個的人化石,簡單數學是也!何況,地球上其它生物,有很多種,如魚類,一下蛋就是幾千萬甚至更多的,牠們形成化石的數量更多!也就是說,化石在這個地球上,只要有生物活著,它就一直不停地產生,因此,怎麼可說化石是不可再生呢?自從地球有生命以來,新的化石未曾停止產生過。

哈!這個問題的答案,真不可思議,原因何在?原來是政客們沒有把書讀好,連問題也不會問,被科學家們修理,活該!「化石」一詞所指的是所有古代和當今還活著生物不停進行的大自然現象,舊的化石絕大部份被大自然、極少部份被人類毀損不見了,可是新的化石也不停地產生啊!產生化石的機制,從過去未曾、將來也不可能停止,化石永遠生生不息;如果政客和那些理盲環保人士們,肯下一點功夫,至少把問題問對,就不會如此把自己的愚昧無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且留下無法抹滅的永久記錄;那麼,這個問題該怎麼問才對呢?如果他們提出“某某化石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資源,因此需要保護”的議題,科學家們就無法陶侃取笑他們了,不過,如此提出議題,也有個很大的漏洞,到底哪些特定的化石必須受到保護?哪些是“科學上重要”的化石?這個化石清單又會爭吵到地球末日。


化石被“無知的”老百姓“強暴破壞”?

迷思:土地裡面的化石,常常被“無知和貪婪的”非古生物專業的玩石家和商業發掘者“強暴破壞”了;事實:幾乎所有的化石,一旦暴露出到地表,甚至只要到離表面一兩公尺的土地裡面,都受到相同於將它們顯露出來的風吹雨打等天候風化因素破壞,每年都有幾十億、百億、千億個化石被這些大自然力量摧毀,人們粗心無知或即便是貪婪發掘 者,任何對於化石本身以及對於化石點所可能造成的毀損,比起大自然的破壞力量,根本微不足道,九牛一毛都不到。
舉一個實際的例子,有一年暑假帶著小朋友和家長們到蒙大拿去挖恐龍,在一個恐龍點,我們看到半隻成人大小的恐龍大腿骨,一半還埋在土裡面,另一半已經暴露風化掉到地上的無數碎塊,老師要我們把這些碎塊撿起來帶回實驗室,看到這種情況,有人問老師說,大自然破壞的力量這麼大,要花多久的時間才會把這麼巨大的一根骨頭風化成如此破碎?老師回答說,大約不到短短的二個暑假,如果這個暑假我們不做搶救,明年再來的話,極大可能根本認不出它是一根大腿骨,若後年再來的話,可能連這個地方都找不到了!在蒙大拿的恐龍產地,每年春天的融雪,把地表刮掉一層皮,暴露了一些恐龍化石,但也沖走了無數更多的恐龍和其它化石,相對來說,我們每年夏天所能搶救的恐龍化石,實在微不足道。
再舉一個例子,有一年我們在桃園大漢溪河床上面發現了二鬮層的三節鯨魚脊椎骨化石,過了一年以後,想回到該地點,如果不是透過衛星定位儀的紀錄,根本就找不到原本的那個化石點,整個地形地貌,每次石門水庫放水,就大幅度改變一次;幸好,我們發現了之後,“蠻幹”了幾天,把這幾節台灣最古老的鯨魚化石搶救了下來,否則的話,誰能知道台灣五百萬年前曾經有一隻30公尺長的鯨魚在這個地方擱淺?透過這幾節鯨魚脊椎化石,讓我們瞭解到,今日的河床,500萬年前是海邊,那時候台灣島還正在從海裡隆起中;愛台灣,就應該瞭解台灣的由來,不是嗎?後來當了副總統的當時桃園縣長,老百姓不是有託付你保護化石的重責大任嗎?如此的殆忽職守、任憑化石被風化殆盡,該擔負什麼責任?我們搶救者是“強暴破壞”化石的罪魁禍首?或是昏庸無知的政客?
美國頂尖的科學家們提醒那些想立法的政客,事實上,破壞化石最大的元兇是大自然,人們採集化石所產生的“破壞珍貴化石”,根本就是小巫見大巫;科學家舉了一個實際的例子:在美國新墨西哥州,光是暴露到地表面的白堊紀地層總面積,就比整個伊利諾州還要大,而該州負責管理保護這些的地礦官員,只有區區二位大老爺,如果把該州的地礦學系所有的教授和學生也都派出去,全年每天24小時無休地保護在這麼大地方的“珍貴化石”,根本也只是杯水車薪,起不了真正的保護作用;每年的冬天下雪,無數接近地表的化石受到雪水的侵蝕,熱脹冷縮,把表土下面的化石從骨頭裡面迸裂了,到了春天雪化成水,又把地表刮一層皮,讓這些化石暴露在無情的夏天燒烤大太陽和風沙吹割之下,加上各種天候,如土石流、暴風雪雨,每一年,不知道有多少的“珍貴化石”因為沒有人去撿去搶救,而煙灰飛滅,隨風而去?顯然地,政府官員怠忽職守,沒有保護好這些“珍貴的化石”,該當何罪?

暫且撇開大自然無法描述的風化破壞不說,如果真的不能“強暴破壞珍貴的化石”,那麼,請問我們人類社會要如何生存下去?我們住的水泥房子、開車的汽油、取暖煮飯的煤等等,有那一項不是徹徹底底“強暴破壞”化石?那一位沒有“罪”的人,該是第一個可拿石頭把“貪婪無知”的玩石家和商業開採者軋死的人,但請不要忘記,所拿起來要軋人的那塊石頭裡面,可能也含有化石,小心哦!

把化石留在地裡才能保護化石?

迷思:只有把化石保留在地裡才能保護它們留給後代子孫;事實:化石只能透過被發現和被發掘,才有機會保留給後代子孫,也才能增長人們對於古生物的知識與瞭解;大自然自我更新的諷刺,一旦化石暴露到地表,在大部份的環境之下,可以採集的時間很短,如果採集者沒有很快動作,大自然會透過風化作用很快地毀滅暴露出來的化石,即便只有很少很少部份被玩石家和商業開採出來的化石會被保留給研究和展示用,因此實質上需要有更多的眼睛和手來找尋和採集化石--和時間競賽,搶救化石。
美國科學家們雖然在文字上沒有讓政客們太難堪,可是其含意卻很明確地指出,國家應該鼓勵老百姓去“搶救”這些身處險境的化石,而非立法禁止老百姓撿化石;即使像美國之富有,政府也不可能雇用足夠的專家去搶救所有瀕臨滅絕的化石啊!沒錯,動用螞蟻雄兵老百姓採集蒐藏化石,一定會碰到化石被糟蹋的問題;有些人因為無知,有些人貪婪,有些人別有居心、如營利,還有一些人對於化石的興趣,只是一段時間,瘋迷了幾年採集了一大堆之後就不玩了,也有些人過世了,遺留一大堆老婆和孩子都不要、嫌佔地方的“廢石”,⋯這些化石,有很多一定會被丟到垃圾桶,真是可惜啊!可是,在美國相關法令鼓勵老百姓捐贈財(遺)產給博物館的“強迫(可以抵稅)”之下,這其中總會有一些被捐贈給博物館,變成永久公開的收藏,讓別人有機會來研究和學習;這些數量雖然在比例上來說並不大,但是比起讓留在野地、美其名為“留給後代子孫”的化石被大自然風化,永遠消失,誰也看不到、也無法研究,總是好得很多很多,無魚、蝦也好,不是嗎?;我們生活在很現實醜陋的世界裡,不是天堂理想國!

若以商業發掘者來說,當然在整個過程中,一定會有很多“破壞”,可是經過他們花了很長時間辛苦清理之後的“化石商品”,卻是博物館主要展示品的來源,沒有商業開採,諸多自然博物館也都會變成蚊子館。

前面說過,大自然無情風化的破壞力,才是化石永遠毀損的罪魁禍首,無知的官僚政策法令和老百姓就是幫凶;真正化石保護的事實是如此:我們人們所能做的,當然是和時間競賽,在大自然無情地破壞它們之前,搶救這些能讓我們更瞭解地球的直接證據;這也就是說,業餘玩石家、甚至商業開採者,實際上是保護化石的功臣,而非罪人。


非科班古生物學者,對於化石無知懵懂嗎?

迷思:老百姓對於化石無知沒有足夠的學術背景與訓練,會破壞化石,因此只應該限於科班古生物學者才可以採集化石;事實:美國國家科學院的科學家們認為,有一件重要性絕對不亞於化石本身的事情,那就是要鼓勵老百姓透過化石,對於地球科學更多瞭解,更有智慧,更加認識環境,也就是「藏智於民」,才能達到真正的保護化石;如果說,老百姓不可以撿或蒐藏化石的話,整個社會老百姓對於地球科學的知識,也就缺少了一條重要的教育管道,這條管道補足制式教育缺失,也是制式教育無法做到的;接著,美國最高學術機構回覆中先提出了一個極為可能的情況:有些人會說,美國不是有很多博物館嗎?一般的老百姓還是可以從博物館學習到很多地球科學的知識啊!科學家老早就知道會有這些問題提出來,因此,在他們的答覆意見中,也就先講明回答了這個議題:事實上,這些博物館,即使有再多的博物館,配合所有這方面的科班人員,也無法去抗衡大自然的無情摧毀;事實上,很多博物館的典藏品,絕大部份若非從化石商人買來的,就是有人死了之前後捐贈出來的,博物館自己去挖掘的數量有限,也不可能完全。
再者,科學家們提出,即使美國訂立了國家法律,從今天開始禁止所有的老百姓撿化石(事實上不可能做到),在沒有多久,大約一兩個世代,短短幾十年之後,能在野地裡辨認化石的老一輩百姓都死光光之後,年輕的一輩,從未有機會在野地化石現場學習,到了野地根本無法辨認出什麼是化石,反而更有機會糟蹋這些化石;再者,也因為如此,博物館的收藏,只會越來越少,因為取得化石的管道,越走越狹窄,最後陷入死胡同出不來;對於整個國家社會來說,化石保護法從表面來說,好像可以對化石產生保護的作用,而實際上並不切實際甚至適得其反,結果是愛之深害之深,不論從短期或長期的角度來看,此法剛好是化石最大的殺手;老百姓對於化石的無知,才是整個國家最危險的重大損失。

「有錢而沒有智慧,有如金手環掛在豬鼻子上」(聖經箴言)。

相對來說,我也親身經歷了一件有趣的事情,我們在台灣採集到很多海膽化石,但在台灣找不到這方面的學者專家,聽說曾有一位學者做過一些,但當時正在“跑路”中,無法聯繫,後來透過網路認識了荷蘭的一位小學校長,他專們收藏世界各地的海膽化石,超過1,500個品種,他幫我們鑑定出四十多種的台灣海膽化石,讓我們玩石家不再像過去那樣把海膽很土哩土氣地分成三種(包子、粿仔、和沙錢),這位荷蘭的校長,並非科班的古生物學出身的,但是他在這方面的採集、蒐藏、和學術素養,台灣有那位科班學者能比?再者,從比較寬廣的角度來思考,有誰天生下來就是某方面的專家?專業的技術,不都是後來訓練經驗累積出來的?某個玩石家老百姓,如果有夠用心和用功,當然在此期間能得到科班者的協助最好,給予足夠的時間,他/她的專業能力,不見得就輸給科班訓練出來 的;以科班與否來做能否採集化石篩選的條件,根本就是狗眼看人低,眼睛被那張文憑糊著了。

只有某些合格單位的古生物學者,才能被委任“做對”古生物學?

迷思:只有某些合格單位的古生物學者,才能被委任“做對”古生物學;事實:到今天為止,全球大約已經出土了40多具暴龍的化石遺骸,其中只有2具是學術單位專家發現發掘的,依據赫赫有名古生物(恐龍)學者羅勃(巴布)·巴克 (Dr. Robert (Bob) Bakker)博士,超過百分之八十的重大古生物發現,都是業餘玩石家發現的,如果加上民間專業古生物學者的發現,科班學界科學家所發現的重大古生物數量非常少。
回頭看台灣,地質和地科系所,只是聊備一格的科系,連李敖的兒子都捨棄台大地質系不唸,跑到北京去唸賺錢的經濟系,請問台灣過去幾十年來的生聚教訓,培養出幾位夠格的古生物學生?麟角鳳毛;大陸的情況,比台灣好一些,可是面對著無法計算數量和種類的古生物化石,夠用嗎?在全球學術界雇用的古生物學者少於1,500人,他們根本無法照顧到幅員這麼廣大的地球。
有一次我們到美國蒙大拿挖恐龍的活動,有一位台灣某名校地質系的大三女生參加,她老爸疼愛這個女兒,出了兩份錢,要她剛結婚的姊姊當書僮陪著她去,一路幫她撐傘,我們到了一個恐龍大便山,有太多的恐龍大便化石,老師也說大家可任意採集帶回家,我就告訴她,撿一塊回去切片顯微鏡下照幾張照片,寫成畢業論文,台灣肯定無人可比,沒想到,我的一番好心,竟然被她頂回嘴說,現在大學畢業不必寫論文!如此到了寶山還要耍大牌空手回的地質教育,台灣能培養出夠多和夠格的地質和古生物學者嗎?
我所接觸到的國內外古生物學者,經常怨嘆自我陶侃說,古生物學者是瀕臨絕種的動物,必須給予保護;實際上,即使在美國等科學先進的國家,古生物學也非顯學,經費通常很拮据,畢業後也難找到工作,所以能留下來搞古生物的人數不多,通常是真正的熱愛者,才能在很艱難的環境中生存下來。

古生物資源(化石)必須像考古資源那樣管制?

迷思:古生物資源(化石)必須像考古資源那樣管制;事實:比起人類遺骸和其文化(考古資源),化石(古生物資源)數量無限豐富,因為考古學只研究一個生物種(人),而古生物學研究曾經活在地球上數十億生物種的遺留,兩者從生物種數和每個生物種的個體數量來比較,“杯水車薪”這個片語,實在不足以形容兩者差異之巨大,事實應該更如一滴水之於整缸汽油桶(53加崙,205公升)的水那樣吧。
考古學的樣本,比起古生物樣本來說,質地和數量上都有很重大的差別,不能用相同的方法來管理;之所以會造成化石與考古材料採用相同管理規則的想法,很可能也是本文最前面所說的,很多人根本沒搞清楚什麼是考古學,什麼是古生物學,把兩者攪混在一起,因而造成錯誤的思維;雖然兩者通常都需要從地裡面挖掘,但是也不能應把牛頭強迫裝上馬嘴啊!
從材料來說,通常絕大部份化石的質地比較密實,化石就是古代生物經過石化作用已經變化成石頭嘛!而考古的材料,除了金屬石器陶器等工具之外,泰半都是比較鬆軟脆散的物件,有的連呼吸大一點都有可能變成飛粉,因此兩者的操作與清理,有非常不同的考量,看看故宮如何修復古文物,再和我們用氣動工具清理化石,兩者根本無法相互比較;再從所採集的數量來說,古文物往往在某個考古點,找到有限的樣本,件數和古生物化石來比較的話,通常都比較少,因此,化石的清理,容錯的空間比較大,若某一個樣本沒清理好弄壞了,往往還有其它相同的樣本,下一次小心一點就是了,但是考古所得的物件,很可能手中的樣本,全世界就這麼一個,清理壞了,沒有備胎,遺憾終生。
兩種不同的學科,雖然具有從土裡面挖出來這一點共同之處,實際上完全不同,怎可硬叫張飛去打岳飛呢?怎可把管制考古資源那套,硬是加諸於古生物化石來呢?頭殼有沒有壞掉?

某化石的科學重要性能快速確認?

迷思:科班的古生物學家,能夠很快地鑑定確認化石的重要性;事實:就如任何其它科學研究,要能確認某化石的科學重要性,必須要有足夠的學識背景與經驗,加上足夠的時間與金錢投入,才能下結論,所謂的“快速確認”,往往會“呷緊弄破碗”,做出重大的錯誤判斷;而且,科學有個“覺今是而昨非”的特性,後來的科學家,透過更多的實體證據,推翻或修正前人的看法,過去認為不重要的,如今可能認為絕對重要,反之亦然。
就拿古生物學來說,「古生物學」是一們研究對象(生物種)很廣泛的學科,就以某古生物的種數來說,光是古生代的三葉蟲,就有一萬多個生物種,中生代與恐龍同期的菊石,也有兩萬多種,要叫三葉蟲專家一眼看到某個菊石,就能說出那塊菊石是什麼品種,科學上的重要性如何如何,恐怕會強人所難,而該是天方夜譚吧?隔行如隔山,大概沒有一個素有訓練的古生物學家敢如此說;在古生物學的發展過程中,化石錯誤鑑定、命名錯誤等等,比比皆是,也鬧過無數的笑話;前沒有多久,長毛的恐龍,就有這麼一件,遼西老鄉把兩塊化石拼湊起來,賣了個好價錢,中國和加拿大的恐龍學者高興得很,給這塊化石的古生物取了一個新品種的恐龍名稱,美國國家地理頻道還特別做了專輯對世界播放,後來發現這化石有問題,終於把老鄉拼湊的真相搞清楚,幾個國際級的學者也灰頭土臉。
某化石的科學重要性,泰半無法很快速確定,就以我自己的兩個例子其中一個來說吧!
在2003年正月,我們舉辦了一次國際性的雲南恐龍冬令營,總共有65位來自臺灣、美國和大陸的小朋友和家長參與,非常熱鬧,也把我這個領隊累壞了,在大洼恐龍山活動的時候,有大陸中央電視台記者來採訪,利用他在思考下一個問題的時候,我看到左腳邊有一塊怪怪的石頭,就把它撿起放在口袋,後來回到台灣,清理出來,看到好像有個小動物的頭顱化石,但誤認為是早侏羅紀的老鼠大小早期哺乳類動物,卻一直無法鑑定出來是什麼品種,一直到2009年才由德國波昂大學那邊確定是世界最古老恐龍的胚胎,震驚了全世界,也即將展開一個長期的國際二岸聯合科學研究計畫;在這整個比電影情節還要精采的過程中,這塊化石有整整6年的時間放在我們玩石家博石館的展櫃中,其間有多少國內外的玩石家和學者來我館看過,卻沒人看得出來是什麼碗糕,6年之後,才知道,哦,原來這是一塊非常重要的化石,從一開始到現在這麼漫長的時間內,有太多的“如果(IF)”:如果不是記者剛好在想下一個問題、如果我當時沒有剛好看到、如果我那時候沒有把它撿起來、如果回台之後我沒有清理、如果那時候有眼不識泰山把它當廢石丟掉、如果沒有認識波昂大學的博士、如果波昂大學沒有剛好買了微電腦斷層掃描、如果…(還有太多的“如果”),當時當領隊已經忙壞了,根本就沒有“有心栽花 ”更談不上“無心插柳”啊,怎麼會有今日的“柳成蔭”呢?人生有多少個7年的等待時光?7年可以算是“快速”嗎?
我看啊!鑑定出某化石是否有科學重要性,除了無法快速之外,運氣與執著,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若在這漫長的7年中,“如果”有任何一個閃失,今天的結果就不會如此;我另外那個更重大的發現--可能改寫進化學說的埃迪卡拉紀巨型實體化石之發現,也拖了五、六年,情節一點兒也不輸給發現最古老恐龍胚胎的戲劇化;同樣的,運氣和執著,才是整個關鍵所在。
再者,如何定義“化石的科學重要性”?科學重要性,無法套用一條簡單的公式,或用一套事先設定的準則來衡量,某化石的科學價值,最終取決於該化石如何增長我們對於生命史或地球演化史,而非任何可容易編織出來的價值評估;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發掘到新品種的恐龍,當然有其科學上的重要性,但是埋藏那頭恐龍四周圍岩裡面或附近的顯微化石,難道其科學重要性就不如那頭恐龍嗎?恐龍點與鄰近地區的小不啦機、毫不起眼的化 石,能提供更多的資訊,更能讓我們瞭解當時的生態環境,請問它們重不重要?與那頭出土的恐龍來比較,那個比較具有科學的重要性?

化石應該交由公家保存?

迷思:化石交由公家,才能永久保存;事實:化石的種類繁多,數量難以計數,化石材料品質無法管制,把所有的化石交給公家單位保管,實際上有可能嗎?做得到嗎?公家單位有能力收容如此多數的化石嗎?更基本的問題:有沒有必要保留那麼多重複的化石?
先舉一個例子,大約廿年前台灣大學地質系系館改建的時候,把一大堆從日據時代就累積下來、已經沒有研究價值的化石丟到垃圾堆,任人撿拾拿回家去當寶,此事被記者大做了好些文章;就以台灣苗栗白沙屯的扇貝和米拉羽軸海膽等化石來說,只要那邊的老鄉修路蓋房子挖地,都會出土好幾拖拉庫,台灣的學者也已經對這些化石有深入的研究,那還有必要把你我到那裡玩無意間撿到的這幾種化石送到台中科博館嗎?人家可能也不收;畢竟,公家單位不是、也不可能是你我的垃圾桶。
再者,即便立法由公家保留民間交出來的化石,保留和維護如此大量化石的成本如何?誰來負擔保留和維護的成本?算來算去算到最後,還不都是民脂民膏嗎?保留和維護費用,是一個必須面的真實切身經費問題,不是那些嘴巴爽的環保人士所想的那麼簡單,大家都不要核能或火力發電廠蓋在我家後院,但又要享受很便宜的水電,既要馬兒不吃草,又要馬兒跑得好,荒唐之至;美國蒙大拿州曾經發生過一件有趣的事情:高速公路超速,危不危險?當然危險,該不該罰?當然該罰?可是,州政府核計了一下,為了處理每張15元的罰單,州政府要花25元的處理成本,最後只好改成由警察口頭警告,為老百姓省下倒貼每張罰單10元。

到底是化石比較稀罕或化石採集者比較稀罕?
迷思:古生物化石應交由專家學者,一般平凡老百姓不該採集;事實:化石的數量無法計數,也非不可再生,本文重複多次了,絕大部份是任憑大自然風化毀滅,而去搶救化石的人,也就是化石採集者的人數,遠遠根不上風化的速度,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即便科班訓練出來的古生物學者非常有限,以我所知道,台灣好像沒有任何一所大學,設有古生物學院系的,一般愛上化石的老百姓求助無門,在那些連南北極都搞不清楚的理盲與論領袖和被極端環保人士慫恿政客撻伐之下,化石採集者應該列入聯合國瀕臨覺動動物保護行列。

商業交易化石的合法性?

迷思:只有禁止化石的商業交易,才能達到保護化石的目標;事實:絕大部份的博物館典藏和各級學校的化石樣本,都是買來的,由博物館或學校自己去採集挖掘的數量,遠遠比不上買來的,如果禁止商業買賣,不僅反而會鼓勵非法盜採盜賣,還會斷了博物館與學術單位蒐藏化石的管道,終而影響到博物館教育社會大眾的主要功能;眾多學校的學生,也再也無法摸觸到真正的化石,無法產生對這塊土地的認同感,更不用說對地球生命演化的瞭解了。
化石商業買賣,在某些自認清高的學者眼中,銅臭而已,可是,殺頭生意一定會有人去做,而且相關單位管得越緊,氣球反彈的力道越強,其中利潤越大,反而鼓勵更多人去幹;其實,如果有必要的配套和公平的遊戲規則,化石當為商品,有何不可呢?有損人體健康的煙酒都可以買賣,為何化石不行呢?
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大陸遼寧省西部,出土了一大堆震驚世界的早白堊紀化石,包括很多種有毛的恐龍、鳥類、魚類、顯花植物、等等等,我也有幸研究過大連自然博物館所搜購的一塊含有一隻大鸚鵡嘴龍帶著34隻小鸚鵡嘴龍的樣本,我們的論文還登上了世界頂尖的〈自然(Nature)〉雜誌呢!這塊稀世罕見的樣本,就是大連自然博物館從老鄉那裡買來的,事實上,幾乎所有這個地方的重要化石樣本,都是老鄉企業化經營盜採出土,然後賣給博物館與學術單位的,而當地最大的化石商,還聘請了退休的公安局長當顧問!在化石現場,老鄉還有放哨的,我們一到,馬上有人敲鑼,沒多久,就有老鄉跑來看看我們!
我不是說像遼西這種企業化的盜採盜賣重要化石沒問題,而是應該有一套可執行的化石商業買賣遊戲規則。

化石是罕見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因此必須立法保護化石?

迷思:化石是罕見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因此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來保護化石;事實:前面幾段已經針對“化石罕見珍貴不可再生”等等誤解,提出了事實的證明了,化石的量多到無法計數,也不停地產生,故此,在此僅就“化石保護”的議題來討論。
首先鄭重說明,我個人絕對支持化石應該受到某種可行的方法保護,就如當今還活著的諸多生物和環境生態一樣,任何惡意破壞,都應該受到嚴厲的譴責。
可是,從用意良好的角度出發,終而制訂出化石保護法,能否達成原本的好意呢?會不會愛之而害之呢?以下有幾點想法:
一、保護的對象必須明確:因為化石的種類太多,數量也無法計數,事實上無法保護所有的化石,僅能選擇其中科學上最重要、數量最稀少的古生物種類,而且必須把此清單確定下來、項目要很明確,不能用籠統的名稱,如“脊椎動物”,因為像在遼西,小狼鰭魚的化石多到像垃圾,隨便到任何老鄉都不屑要的廢石堆去翻翻,不用花力氣就可撿到一大堆,又如恐龍蛋數量之多,河南的老鄉曾拿來當蓋房子的土磚,如果有到過產地去走走,想法和認知應該會有所改變,再如,在恐龍點的恐龍骨頭碎塊滿地都是,都已經被風化成了很小的碎石頭,沒有任何的學術價值,為何要保護?
    當然,想要列出如此的清單與其內項目的規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須重重地依賴古生物學的專業,但是,也必須考慮到執行上的可行性如何;比方說,警察海關單位等人員,要能很快速地判斷,某塊化石是否為保護對象,否則的話,肯定會產生無數的擾民糾紛;再者,同樣品種古生物的化石,保存狀況、完整程度、大小等等因素,也必須考慮進去,如上述的恐龍碎骨頭、恐龍蛋、狼鰭魚等等,到底是國寶或垃圾?如果必須保護的化石清單與項目等規範無法明確,就會造成執行上的很大困擾,做繭自緮,甚至達成反效果。
二、保護的方法必須正確:即便是那些已經通過上述第一關需要被保護的化石,如果保護的方法不對,也是沒有用的,相關單位花了那麼大的力氣蒐集化石,也被委以保護化石的重大責任,可是到頭來的結果是白做工,甚至變成化石殺手,完全抵消保護化石的原本意義;先舉些負面的例子:高雄縣甲仙鄉是台灣海相化石的重要產地之一,那邊如小玉西瓜那麼大的蛤化石,有誰不想收藏一個?那邊的化石產地,有一部份歸屬於林務局管理,你知道他們如何保護這些所謂的“珍貴化石”嗎?把那些地方鋪蓋上水泥,以免“無知的老百姓”盜採!有一次在西安某大學實驗室的角落看到一堆幾乎已經變成粉末的東東,他們說,那原本是兩根古象的象牙化石,從老鄉手中沒收進來以後,因為學校窮沒錢,這堆“珍貴化石”就一直擺在那裡!沒多久以前看到一則報導,說在美國卡內基博物館庫房裡面找到一塊很重要的恐龍化石,是19世紀末期庫普(Cope)和馬須(Marsh)恐龍大戰期間採集到的,一直存放在倉庫裡沒人理會,最近才用電腦斷層掃描,發現它竟然保存了恐龍的心臟!
    化石的保存,不應該是收進來以後丟入“牢房”裡就不管的;我們老中有個很好的習俗,每年到清明節都會去掃墓緬懷祖先親人,清理一下先人的墳墓,像卡內基博物館那樣,恐龍的死骨頭一丟就上百年,或西安某大學那樣堆放在角落,難道是適當的化石保護方法嗎?嘿,不要以為這是危言聳聽,去問問博物館,就會知道這種情況普遍不普遍?相關單位庫房內堆放著一大堆蒐藏的化石沒人過問,難道是正確的保護方法嗎?可是,從實際面來說,有多少博物館和學術單位,有足夠的古生物學者或管理人員,能提供正確而該有的化石保護呢?倉庫要多大?保全要做到什麼地步?
三、保護的代價必須最低:假設上述第一關第二關都通過了,讓我們面對一個殘酷醜陋的現實,有如任何的保護都不是沒有代價的;世界上也沒有一個國家有無窮的預算,能負擔得起全部“該有”的化石保護費用;國家級的博物館與學術單位,可能經費比較寬裕,可以做得相對好(很勉強)一點點,但是地方與民間單位呢?地方政府方面編列了多少預算來擔負這方面的責任呢?沒人沒錢,如何保護?就以台灣的情況來說,民間博物館非常蓬勃也非常多,立法委員和政府相關單位也曾經多次想要設立博物館法,把好幾百家民間博物館列入規範化輔導,可是,當有關單位把草案送到台灣民間博物館協會的時候,沒有一家民間博物館有能力支持該法案,負擔不起該草案所規定的軟硬體設備和維護費用啊!老祖父老爸幾代遺留下來的珍貴台灣漆器,這一輩的子孫能沒把它們賣掉、而且成立了一間博物館來保存,已經很難得很不容易了,921地震把博物館震垮了,賑災的錢那麼多,卻因“妾身未明”無法分到一文,博物館法成立之後,還要強迫民間博物館聘請幾位博士級的研究人員、館內溫度濕度調控、防火逃生設備、…等等等,不是緣木求魚嗎?再如,像大陸很多化石產地,幅員廣大,要派多少解放軍或警察來24小時看著?
    也就是說,不管化石保護有多麼重要,必須面對有限經費的殘酷醜陋現實,找出最低代價的保護方法,而不是靠禱告上帝期盼天降瑪拿(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在荒野四十年每天的食物),每天都吃免費的午餐。
四、保護的責任必須減罪化:既然說到保護,當然包含著罰則,否則無牙老虎人不怕,但是該如何訂定罰則呢?面對著化石保護這麼複雜的議題,嚴刑峻法反而會適得其反,達不到原本的美意;當然,明顯的盜採盜賣、肆意破壞、殆忽職守等等,應該給相關人員該有的適當懲罰,但是對於一般老百姓來說,不教而殺之,難道也是當今社會該有的嗎?美國的政客所提出的化石保護法草案,引發全民憤愾,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個,當以為戒。
    前面說過,最佳的化石保護方法,就是藏智於民,透過教育的管道,讓像螞蟻雄兵般的老百姓更多親手體驗瞭解化石的重要性,老百姓越懂化石,就越會珍惜,就更能保護化石;故此,就如學校管理學生的行為,總要留給學生“無心之過”的空間,學習本來就是從錯誤中累積經驗與知識智慧的。
五、保護的結果必須有利於全人類:回想一下,化石保護是為了什麼目的?消極地在公家單位的倉庫裡堆放一大堆石頭、讓官爺們看了心爽或頭痛?絕對不是吧!相反地,保護化石內含有積極的崇高意義,它的終極目的就是透過化石的研究與瞭解,讓我們整個人類的知識與智慧有所增長,讓我們更瞭解地球的本質和生命演化等等相關重要常識,從而促進全體人類共同愛護我們所處的這條宇宙汪洋中的可愛星球船,落實永續環境保護,福澤子子孫孫。

最好的化石保護方法?
迷思:立法才能保護化石;事實:光是制訂相關的法令,而無法落實執行,不但無法保護化石,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傷害,老百姓對於化石有越多的知識,整體的化石保護就更能達成,因此教育才是最佳的化石保護,同時也讓化石採集者可以和專業古生物學者結合。
化石教育就是透過各種學術與社會教育讓老百姓更多認識化石,但非只是紙上談兵,在教室裡面聽唸經、摸著課本裡面的化石照片暗爽,應該透過集合更多的化石步兵(Foot-soldiers of Paleontology)到野外去親身參與更多搶救(採集)化石,達成保護科學資訊的 共同目標,並給予採集者足夠的訓練,減少對化石可以避免的毀損,結合民間螞蟻雄兵與專家學者共同努力,藏智於民。

美國國家科學院經過三年研究之後做了什麼建議?

迷思:學術界和學者們支持立法保護化石;事實:任何議題,都會有支持與反對者;美國曾經因為“穌”暴龍(T. rex, Sue)鬧到最高法院,在其間,也曾經有腦袋瓜不是很靈光的參議員,試圖制定美國國家化石保護的相關法令;不過,美國政客有一點可愛之處,碰到自己不懂的事情,會先去問專家,也會尊重專家的意見,因此他們事先徵詢了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寄望美國最頂尖的學者們能提供所想要的學術背書;萬萬沒想到,這些美國最權威最頂端的學者回覆了十點的意見書(下面介紹),完全和政客所期望的相反。
美國國家科學院花了三年時間所做的這份研究報告,是針對這個議題最完備的探討,它包含了當今古生物界內不同爭執的觀點,也是唯一在資料收集過程中,把各相關團體相互衝突意見包含在內的結論報告;該院於1987年委員會報告結論為:「我們挑戰把考古學與古生物學混合連結在一起的想法,懇求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方法來『管制』採集化石,…,以便對科學有益」,又說:「土地管理應該加強古生物材料之探索與採集」,再說:「不要限制化石之擷取,才會對古生物學最大有幫助」、「整體來說,透過無障礙擷取田野裡的化石和含化石的岩石,對古生物科學才是最有益處」、「消除那些大部份沒有必要的現存和正在擬定中於公有地採集化石複雜法規,古生物科學才能進步」。

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十大建議是什麼?

以下列出美國國家科學院經過三年研究討論,綜合各界意見,在1987年提出十項建議,用平白文字列出如下(斜體字為該建議原文翻譯):

建議一:聯邦政府各相關單位,應該有個統一的化石採集政策,現有的法令已經足以執行該政策。

建議二:每州該採用統一的古生物政策來管理該州所擁有的土地。

建議三:所有的公有地,都應該為科學目的開放化石採集,除非是採石場或商業採集,一般在公有地的化石採集,不應該需要取得許可或其它規定。
    本委員會建議以下規則和定義:
    探索採集(Reconnaissance Collecting):不需要事先向土地管理單位報備,也不需要批准文件;這種採集是在任何地點一天之內完成,透過手工具做地表採集。
    長期採集(Extended Stay Collecting):需要給土地管理單位事先報備,以便能遵守相關規定,但是不需要批准文件,包含超過一天,透過手工具做地表採集。
    化石採石場(Quarrying for Fossils):在本報告中,古生物採石場定義為:為了採集化石、挖掘超過二立方碼者;透過採石場採集化石,必須透過批准手續,手續必須簡單。

建議四:有科學重要性的化石,必須儲存於古生物研究和教育課程的單位,這些蒐藏可確保樣本之持有和維護,可供研究和教育用途;化石並沒有必要保存於原本發現的那州境內,如此要求,會妨礙古生物研究。

建議五:在公有地的商業化石採集,必須管制,以降低對於古生物學重要的化石和相關數據的喪失;批文申請必須經過合格的古生物學者評估對於相關研究計畫的影響,申請必須得到一位願意提供指導的古生物學者的認可才做商業開採,若某樣本被認為具有特殊科學意義,則必須交存於公立單位,如博物館或大專院校。
    過去的經驗明確顯示,商業開採對於古生物學研究,都有好處和傷害,很多獨特和科學上重要的化石,是由商業採集管道發現提供給科學界,另一方面,也有好多記載,化石消失於某私人手中,科學界喪失了研究的機會;本委員會相信,一種准許商業開採的制度,可以確保科學界能取得樣本,也保護商業利益。

建議六:私有土地的地主,應該遵照商業化石採集的規則,在完密的科學監督下進行,以確保樣本科學用途沒有受損。

建議七:政府單位沒有必要以環境評估例常工作、衝擊分析、許可、土地管理或類似規劃等為理由,進行或贊助廣泛的古生物普查、銷燬、或拯救行為。
    為了協助科學家的工作,土地管理者和其它單位,可採取最有效的方法達成盤點的目的,也就是增加在公有地化石分佈的知識,故此,應該鼓勵在公有地(包括嚴重環境關切地區、自然研究地區、野生物研究地區、和被指定野外地區)之地表古生物採集,在所有的公有地,並沒有必要進行古生物盤點,…

建議八:為了可預見的古生物問題而需要科學協助之土地管理者或開發者,應該首先找美國地質調查局或適當的州地質調查單位提供諮詢,他們會去找適當的古生物機構。

建議九:內政部,配合專業古生物社群,應該對公有地和私有地標示並評估國家級的潛在古生物地點,遵照國家公園管理處負責的國家自然地標計畫,用以設定為國家自然地標(National Natural Landmarks)。

建議十:國家的古生物諸社團,應該推出永久性多元教育程序,把專業古生物學的需求通知地主、商業和業餘採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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